闽农计〔2014〕297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的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资金补助

(一)补助对象

全省范围内所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

(二)补助标准

养殖场(户)对养殖环节的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按每头80元的标准对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补助。实行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按每头共80元的标准,对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单位予以适当比例的补助。

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猪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参照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对乡镇政府处理费用给予补助。

(三)经费落实

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下的散养户的病死猪和弃置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市、县两级财政承担比例不变,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厦门市所辖区域由厦门市自行统筹解决。

闽清、永泰、平潭、明溪、清流、宁化、大田、尤溪、沙县、将乐、泰宁、建宁、邵武、建阳、顺昌、建瓯、浦城、武夷山、光泽、松溪、政和、福鼎、霞浦、福安、古田、屏南、寿宁、周宁、柘荣、仙游、云霄、漳浦、诏安、东山、南靖、平和、华安、长汀、永定、上杭、武平、漳平、连城、安溪、永春、德化、延平、三元、蕉城等49个享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的县(市、区),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元,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10元;其他县(市、区)省级以上财政承担50元,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30元。

为保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确认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县(区)财政应适当安排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现场确认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四)补助经费发放方式及拨付程序

省财政将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散养户的补助资金下拨至县财政,县级财政部门一般通过“一卡通”、“一折通”或转账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散养户、集中处理运营单位和乡镇政府。

二、严格申报程序

(一)病死猪处理、确认

1. 养殖者自行处理

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猪时,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报告。乡镇政府接到规模养殖场(户)的报告后,应及时指派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确认。

(1)清点病死猪数量,对每头病死猪按要求进行拍照或拍摄监控视频存档;

(2)监督养殖场(户)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或《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2),并由养殖场(户)、所在地乡镇政府指定的人员双方签字确认。规模养殖场签字人员须为饲养场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委托必须出示委托书。

2. 集中处理

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集中处理运营单位须在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出入口、病死猪处理工作间等处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车辆进出、病死猪处理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存档备查。集中处理运营单位负责人对收集、核实和处理负总责。所在地乡镇政府应指定人员监督集中处理运营单位按以下要求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1)认真做好病死猪收集工作,建立“日收集台账”,载明病死猪数量、病死猪来源、生猪饲养量、畜禽标识情况等,并由养殖者、收集人、接收人、监管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对每头病死猪按要求进行拍照存档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日处理台账”,载明处理数量、处理方式等,并由处理人员和集中处理运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3)每月对各规模养殖场(小区)、散养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进行汇总,分别形成《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3)和《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4)报所在地乡镇政府。

县级财政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对集中处理场所集中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猪的处理:

(1)清点病死猪数量,对病死猪在发现的弃置地与无害化处理场所分别进行拍照或拍摄监控视频存档;

(2)填写《弃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5)并由乡镇政府无害化处理负责人和指定的监督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4若发现生猪属于因染疫或疑似染疫而死亡的,应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发现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应及时报请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5无害化处理记录、照片和监控视频等资料存档时间不少于2年。

(二)材料报送、审核

乡镇政府将确认的上月规模养殖场(小区)、散养户、病死猪集中处理运营单位以及乡镇政府处理的病死猪登记表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登记造册,形成《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6)、《县级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7)和《县级弃置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8)上报设区市农业局、财政部门。

设区市农业局对县级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地区进行复查,确认无误后形成《设区市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9)、《设区市散养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0)和《设区市弃置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1)连同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养殖场的书面说明于每月8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省农业厅。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市、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监管,对补助资金定期进行检查,设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并在补助资金下拨前将养殖场(户)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在村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落实方案并报送省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