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办〔2015〕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 号) 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现将《漳州市2015~2018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2015~2018年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切实做好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
2014年漳州市生猪存栏152.6万头、出栏275.7万头,家禽存栏1046.9万羽、出栏3068.1万羽。除去疫病流行因素,畜禽饲养过程将有6%~8%的死亡率,每年可能产生病死猪25~34万头、家禽230万羽,如果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存在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流入群众餐桌或污染自然环境、引发动物疫病流行的风险。2008年以来,市政府先后出台有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通告、通知、实施意见等文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加强制度建设,初步建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全市牲畜定点屠宰场及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均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并率先在全省开展工厂化集中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至2014年,市县两级政府投入财政资金1110万元,建成并投入使用1000口、总容积4万立方米的公益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在各村建立病死畜禽临时收集点,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基本覆盖全市畜禽养殖区域,已建成7个公益性工厂化集中处理场,配备机械处理设备20台,日处理病死畜禽能力20吨,另有23个规模畜禽养殖场配备了机械处理设备。2014年,全市公益性无害化处理设施共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59.67万头(羽),总重量494.2万公斤,病死猪处理率达80%,其中经工厂化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猪13万头,占全市病死猪处理数的50%。依法从重从严打击经营病死猪(肉)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活动,2009年以来,共捣毁收购、屠宰病死猪窝点12个,刑事立案73起,刑罚76人,行政处罚79起。
虽然我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但仍然存在如下主要问题:一是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地方政府重视不足,设施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滞后,监管力度薄弱,病死畜禽随意丢弃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处理设施不适应,部分处理池满载,处理池的处理模式落后,推动机械化、工厂化集中处理工作进度不快;三是补贴政策落实不到位,大多数地方未很好落实国家有关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每头补贴80元的政策。
二、建设规划
(一)目标任务
到2016年底前,全市基本实现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池、工厂化集中处理场、病死畜禽收集点等公益性设施建设覆盖所有畜禽养殖区域,经机械化处理的病死畜禽占处理总数的60%以上,到2018年底前,全市33个畜禽养殖重点乡镇分年度按计划全部实现工厂化集中处理,经机械化处理的病死畜禽占处理总数的80%以上(详见附件)。
(二)基本原则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实行无害化处理池模式与工厂化集中处理模式相结合,养殖场、屠宰场自行处理和工厂化集中处理相结合。区域畜禽养殖量少的可以采用无害化处理池处理模式,区域畜禽养殖量大的应当采用工厂化集中处理模式。以政府扶持、企业运营、保险联动、科学设置、规范处理为原则推进工厂化集中处理场建设,鼓励养殖场、屠宰场配备使用机械处理设备或委托工厂化集中处理场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逐步扩大工厂化集中处理覆盖面。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乡镇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经营、屠宰病死畜禽。各地要通过各类媒体、印发宣传材料、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强化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督促其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对本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制定工作计划与方案,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行网格化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含工厂化集中处理场、病死畜禽收集站点)的设置和运行管理,包括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分管领导的确定,监管人员的指派,无害化处理流程监管,管理费用筹措、支付,消毒防护物资的采购发放,对来源不明的陆地、水体中的病死畜禽进行收集并无害化处理,按合同约定分配对弃置在陆地、水体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补贴资金,按省市规定建立台帐并做好信息报送。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收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量小的区域可以以村为单位设立公益性无害化处理池和病死畜禽收集点,当处理池满载时要及时增建,畜禽养殖量大的区域应当以乡镇为单位设立工厂化集中处理场,配备机械处理设备、冷藏库、电子监控、专用运输车等设施设备,鼓励存栏生猪1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备使用无害化处理机械设备。
(四)推动处理设施有效运行。采用处理池模式处理病死畜禽的,每口处理池应当指派一名管理员,管理员由所在村委会推荐,经县级农业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持证上岗,具体负责病死畜禽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台账登记。在设有工厂化集中处理场的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工厂化集中处理场对辖区内弃置在陆地、水体等场所的病死畜禽进行收集无害化处理,要督促畜禽屠宰场、未配备机械设备的规模养殖场与工厂化集中处理场建立病死畜禽委托处理关系,不断扩大高效、环保、资源可再利用的科学处理模式的覆盖面。农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确保处理设施有效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病死畜禽监管体系。各级各职能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制定相应工作制度,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监管。农业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起草,处理设施建设设计,处理技术规范的制定,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登记报表的收集汇总,无害化处理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屠宰、经营病死畜禽行政案件查处,为公安部门查处此类刑事案件提供染疫证据。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秩序管理)部门防止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和食品加工业,卫计部门防止病死畜禽及产品流入餐饮业,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屠宰、经营病死畜禽刑事案件,环保部门负责查处病死畜禽污染环境行为。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秩序管理)、卫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畜禽产品流通、冷藏、加工、餐饮以及畜禽屠宰等环节的监督检查,鼓励群众对不按规定处理病死畜禽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每起举报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采取核查行动。对查获的每一起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的违法案件,要按照《关于印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漳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从重从严打击经营病、死猪(肉)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漳中法〔2009〕37号)文件精神从重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不足予刑事处罚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能予以行政处罚,持续保持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把各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采用处理池处理的,每口处理池每年预算不少于5000元,用于管理员补帖、消毒防护用品采购、处理池建设维护和病死畜禽临时收集点的建设。采用工厂化集中处理的,视工厂化集中处理场建设规模酌情予以一次性资金补助。要把国家有关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每头补贴80元的县级资金配套到位并按程序规定收集、上报处理情况和发放补贴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工厂化集中处理场每台处理设备5万元的一次性累加购机补帖,给予规模养殖场采购使用机械处理设备每台2~5万元的一次性累加购机补帖,县级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不少于市级补帖标准的一次性购机补贴。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推进“富美漳州”建设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做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目标责任和考核内容,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也应将此项工作列入各乡镇政府目标责任和考核内容。要加强考核评价和督查督办,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予以相应的问责,对工作措施落实、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附件漳州市2015~2018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一览表
注:实行工厂化集中处理病死畜禽的,当地政府可以酌情关闭、停用处理池。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