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办〔2014〕146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维护食品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保护自然环境,促进富美漳州建设,现就推进我市病死畜禽工厂化集中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实行无害化处理池模式与工厂化集中处理模式相结合。区域畜禽养殖量少的可以采用无害化处理池处理模式,区域畜禽养殖量大的或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工厂化集中处理模式。
  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畜禽产业实际及未来发展趋势,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区划布局,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工厂化集中处理场的建设和运行,提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性和能力。
  3.以乡镇为单位,区域生猪存栏5万头以上,或其它畜禽养殖量较大,或条件较成熟的,应当设立工厂化集中处理场,承担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4.工厂化集中处理场的建设和运行,以政府扶持、企业运营、保险联动、科学设置、规范处理为原则。
  5.鼓励大型规模畜禽养殖场采用机械方式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尚未设立工厂化集中处理场的乡镇辖区内,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也应当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机械处理设备,机械处理设备应取得省级农机鉴定推广证书。
  二、建设要求
  6.工厂化集中处理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建设规划,与村庄、主干道、水源、公共服务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兼顾交通运输、用水用电的方便。
  7.工厂化集中处理场应当规范设计和施工,配备有符合卫生、防疫要求及处理能力的基本功能区,实行洁净区和污染区物理隔离,配套相应环保设施,雨水、污水和消毒水分流并无害化处理。
  8.工厂化集中处理场应当配备满足需要、处理工艺科学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可以采用高温高压化制或者有切割、绞碎、发酵、杀菌、烘干工艺的养殖有机废弃物处理机等设备,设备应当取得省级农机鉴定推广证书。
  9.工厂化集中处理场应当配备电子监控系统,对处理流程关键点进行监控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保存有关信息。
  10.已建成的工厂化集中处理场应当依法取得县级农业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经工商部门登记,取得合法资质后,由农业部门向社会公布。
  三、管理要求
  11.工厂化集中处理场应当建立并落实防疫消毒、收集运输、台帐登记等制度,采取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和致病微生物扩散,确保病死畜禽收集及运输的生物安全,保证处理数据真实有效。
  12.工厂化集中处理场应当制定技术操作规程及设备保养维护计划,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
  13.工厂化集中处理场应当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建立人事档案。在招聘职工时要对用工进行身份审查登记、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定期体检,工作人员上班应配戴工作证。
  14.工厂化集中处理场应当划定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活动区域,包括从事收集、运输作业的人员、车辆等信息应当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15.工厂化集中处理场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阶段性运行情况,对收集的病死畜禽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16.工厂化集中处理场不得直接向养殖者收取处理费用,但有协议约定的或养殖者自愿从保险理赔金中支付的除外。
  四、监督检查
  17.工厂化集中处理场应当服从各级政府、相关管理机关及群众对其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8.县级农业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工厂化集中处理场的制度落实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产品及排放物进行生物安全检测评估。
  19.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工厂化集中处理场处理病死畜禽数量和台帐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组织领导
  20.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鼓励和支持病死畜禽的工厂化集中处理,工厂化集中处理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组织、牵头、协调、宣传等工作。
  21.工厂化集中处理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村设立病死畜禽临时收集点,指定管理员进行现场病死畜禽的收集、建立收集登记台帐。病死畜禽从各村收集并运往工厂化集中处理场的流程,有偿委托工厂化集中处理场代为施行。辖区原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可以停用、关闭。
  22.鼓励工厂化集中处理场所在乡镇设立若干养殖专业合作社,下联一批社员,有效争取政策补助。
  23.县农业部门要督促养殖场与工厂化集中处理场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委托关系,签定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处理所应支付的费用,委托合同报同级农业、财政部门备案。
  六、资金保障
  24.各地要落实好国家有关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每头补贴80元的政策,按规定抓好病死猪核实、登记、无害化处理、信息报送、资金发放等工作。
  25.市政府按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工厂化集中处理场以每台处理机5万元的一次性购机补贴,对自购自用处理设备的养殖场视设备处理能力给予每台5万元或2万元的一次性购机补贴。
  26.县级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配套;病死畜禽临时收集点建设、管理员补贴、收集运输费用的支付;政策性畜禽保险按规定需要地方政府承担部分保费的支付;以及用于安排不少于市级补贴标准的一次性购机补贴。
  27.县级财政部门定期根据养猪场确认的委托处理所应支付的金额(依据处理成本原则上每处理一头病死猪不少于40元),直接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拨付给工厂化集中处理场。
  七、保险参与
  28.鼓励畜禽养殖者就养殖过程的畜禽死亡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保险业务。
  29.有条件的工厂化集中处理场可以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建立保险理赔远程操作系统,提高保险理赔程序中的现场勘查、保险金赔付的信息化水平,提高效率,节约成本。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9日